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颍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颍县X村。
法定代表人:桂某乙。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桂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徐庄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徐庄村委会于2011年3月1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桂某甲赔偿其:通用房(三间两层一处)价格利息损失x元;专用房一套(六间两层一处)价格利息损失x.86元,从2011年3月11日起诉之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的价格利息损失按月息1分5厘另行计算;通用房与专用房的价格差价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15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桂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桂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被上诉人北徐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桂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焕青、王中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王路明
审判员李刚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