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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梁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清县人民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x号

李某与梁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XX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李某玉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梁XX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XX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振峰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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