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x号
李某与梁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XX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李某玉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梁XX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XX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振峰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伟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