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个体户,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丁与被执行人胡某、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某、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火旺
审判员黄德喜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欧如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