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173—X号
申请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清县X乡。
被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永清县X镇人,现住永清县X街卫生局宿舍。
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了(2011)永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陈XX在中国工商银行永清支行的存款x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扣某被执行人陈XX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陈XX的存款x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振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伟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