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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华某甲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汉中市X区人,住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系陕西汉江油泵油嘴厂退休职工,住x。

委托代理人华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系无锡市油泵油嘴厂退休职工,华某甲之女。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上诉人王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X区人民法院(2011)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和被上诉人华某甲原均系汉江油泵油嘴厂职工。1979年10月,汉江油泵油嘴厂X号楼竣工后,单位分给华某甲福利性住房一套(X号楼X室,建筑面积42.33平方米)。后该房由华某乙居住。1995年12月底,华某乙调回无锡工作,该房由王某居住至今。2002年10月27日华某甲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人为华某甲。后上诉人王某以被上诉人华某甲已于1995年11月15日,以5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自己为由和被上诉人华某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华某甲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有效,并办理过户手续。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负担。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华某甲将其所有的汉中市X路十号信箱家属院X号楼X室(建筑面积42.33平方米)以x元的价格出售给上诉人王某,协议生效后王某给付华某甲房款x元,其余x元房款待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立即付清;

二、双方共同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如需被上诉方往返汉中至无锡,其车票费由王某负担;

三、房屋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再无纠纷;

四、上诉人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其余10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王某持据来本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平

代理审判员鲁卫平

代理审判员王某吉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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