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住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宁强县幼儿园学前班学生,住x。
法定代理人白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系被上诉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白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宁强县人大常委会退养干部,系被上诉人祖父。
上诉人王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宁强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其余50元退还上诉人,由上诉人具条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杨利刚
代理审判员王某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