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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6.09.06.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二二號刑事判決
时间:2007-09-06  当事人: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蔡彩貞   文号: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二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二二號

上訴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四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五四二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

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

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

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佳濱

法官蔡彩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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