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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绑架,2010年3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抓获,并被荥阳市看守所收押。2010年3月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0年4月13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老黑”等五人(均另案处理)以被害人张XX原欠下其和朱道焕600余元饭钱不还为由,窜至商城县X镇X村张XX家,强行将张带至潢川县城关,迫使其向家人要钱还钱,并对张进行殴打。当其一伙得知被害人家报警后,遂于当晚20时许将张放走。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XX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许XX、许XX、余XX、张XX、朱XX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索要债务为名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本案案发的前因确实因索要债务引起,非法拘禁时间较短,且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10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尧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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