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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乙与肖B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冯某乙。

被告肖B。

原告冯某乙与被告肖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卫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乙与被告肖B于2004年8月相识恋爱,2007年3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冯C;2010年4月分居至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乙与被告肖B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冯C由被告肖B抚养成年,原告冯某乙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

三、其它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卫文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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