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城固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某,男。
原告方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某原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7年11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我与被告婚后生有一女,取名闫某某。由于婚前彼此了解不够,导致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不务正业,整天沉迷上网,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对我和孩子漠不关心,严重的伤害夫妻感情,更有甚者被告婚后整天在外鬼混,与婚外女性有染,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后虽经我与被告协商离婚,但被其拒绝,自2011年元月份开始至今,我与被告一直分居生活。先被迫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闫某某由我抚养,由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人民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们婚前相处一年有余,实在彼此充分了解之后才结婚的,婚后虽有矛盾发生,但我们夫妻感情上好,因此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某2006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11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从原籍河南省某某县X村前来原告处虽原告及原告家人一起生活。2008年5月6日婚生一女,取名闫某某,现随原告生活。被告现租住城固县X村。双方某前相处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常因家庭琐事时有纠纷,尚无重大矛盾发生。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某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也没有支付彩礼,原告亦无任何陪嫁物。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豫西结字第x号结婚证、户某、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双方某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关心、相互爱护,共同努力创造美好、幸福的家庭生活。原、被告双方某婚时间不长,本应在共同的生活期间彼此包容、相互关心,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现却因琐事诉至法律,实属欠妥。加之原告对其诉求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李军峰
人民陪审员:杨阳
人民陪审员:张旭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龙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