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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

被告杨某,男。

本院在审理吴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田晓红

人民陪审员:周龙文

人民陪审员:杨某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邵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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