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11月7日因吸毒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1年11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新乡X区X路X号二楼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曹某吸食毒品。
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红旗第一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到案经过、新乡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案发现场图,证人曹某对案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冯某某对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曹某、冯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予以容留,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2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温晓雯
二○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敬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