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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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于2005年11月28日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2007年6月29日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2月12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郁玉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某伙同孟某某(已判刑)、张某(另案处理)在冷某(已判刑)的带领下受李某某(已判刑)之托出警,将因故发生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李某利带至周口市X路派出所。当日中午,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吕秋玲之弟吕留生(已判刑)宴请被告人许某及冷某、李某某、孟某某、贾某某等八人。下午14时许某告人贾某某、孟某某等人受冷某安排将在二楼值班室的李某利带至三楼北起第三个房间进行讯问,吕留生打李某利两耳光,并将其拽到套间内问,李某利大声喊叫时,被告人许某伙同贾某某、孟某某、吕留生、李某某、冷某等上前对李某利进行殴打,将李某利打昏在地。看到李某利被打的严重时,李某某、吕留生提议把李某利从楼上扔下去,被告人许某等在场人均未反对,后冷某将在派出所院中等候处理问题的当事人全部召集到三楼第一警务区办公室,并安排贾某某到二楼值班室拿四楼男厕所的钥匙,在四楼喊“有人跳楼”。被告人许某与孟某某、李某某、吕留生、张某一起在屋内将李某利向外抬,被告人许某等五人抬着李某利走到三楼女厕所门口走廊栏杆处,许某、孟某某、张某松开了手,李某某、吕留生二人将李某利从三楼栏杆处推了下去,随即贾某某在四楼男厕所门前高喊“有人跳楼”。被害人李某利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利系高坠死亡,李某利具有高坠死亡的损伤特征,同时亦存在非高坠所致的损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吕留生、冷某、孟某某、贾某某、张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姚某某、董某、杨某甲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书证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处罚。

被告人许某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事发当天他是跟着副所长杨某新实习的,没有跟着冷某出警将李某利带到派出所,中午他是在家里吃的饭,饭后一、二点杨某新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医院,在医院他第一次见到李某利,他没有讯问过李某利,更没有殴打过李某利。李某利是怎么到的派出所、怎么掉下楼的,他不清楚。以前在检察机关的供述,都是刑讯逼供交待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系郑州市人民警察学校学生,2004年7月开始在周口市X路派出所实习。2004年9月20日吕留生(已判刑)之姐吕秋玲与被害人李某利因移动收费厅的转让发生纠纷。吕留生让周口市X路派出所的李某某(已判刑)教训一下李某利。2004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受李某某之托,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某(已判刑)带领被告人许某、孟某某(已判刑)、张某(另案处理)到周口市X路将与吕秋玲发生纠纷的被害人李某利带至七一路派出所。当天中午,吕留生在憨牛拉面馆宴请了被告人许某与李某某、冷某、孟某某、贾某某、张某、王某宇等七一路派出所的民警。吃过饭后,被告人许某等人回到派出所。孟某某、贾某某等人受冷某的安排,将被害人李某利带到派出所三楼北起第三个房间内进行讯问,吕留生先打了李某利两耳光,被害人李某利反抗,被告人许某与李某某、冷某、孟某某、贾某某、吕留生、张某、王某宇对被害人李某利进行了殴打,为防止被害人李某利喊叫,把被害人李某利一只脚上的袜子脱掉,堵住李某利的嘴。被害人李某利被打昏迷之后,看到被害人李某利伤情严重,李某某、吕留生提议把被害人李某利扔下楼算了,冷某说等等。这时,值班的刘青峰喊出警,被告人孟某某和张某出警十分钟左右,从周口四中带回两个学生。被告人孟某某回到三楼对冷某说,楼下有人。冷某将派出所院中等待处理事情的当事人召集到派出所三楼办公室,安排贾某某到二楼值班室拿四楼男厕所的钥匙,在四楼喊有人跳楼。被告人许某抬着李某利的脚和李某某、吕留生、张某、孟某某五人抬着被害人李某利准备出门,在四中出警时带回来的一个男学生进来了。王某宇把这个男学生带走后,被告人许某等五人又按刚才抬的部位,将被害人李某利抬到三楼女厕所门口,被告人许某等三人松开手,李某某、吕留生将被害人李某利从护栏的平台上推了下去。贾某某喊:“有人跳楼”。被害人李某利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利系高坠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许某供述,2004年9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冷某带着我和张某、孟某某一起去移动收费大厅,冷某安排我们硬把李某利带到警车上,回到七一路派出所。当天中午我和冷某、李某某、张某、孟某某等九人一起吃的饭,饭后回到派出所,冷某让我和张某、孟某某、贾某某到二楼值班室把李某利带到三楼北起第三个房间,法院那个人先打李某利,李某某、冷某、孟某某、王某宇、贾某某、张某和我也上前对李某利拳打脚踢,李某利被打的躺在地上不能动了,李某某说只能把他扔下去灭口,这时二楼喊出警,约七、八分钟后张某、孟某某出警回来。李某某出去看看说外面没有人啦,随及他和法院那个招呼孟某某和我、张某把李某利从里间往外抬,一个十五六岁的男孩从外面进来,我们把他支走了,我们又抬着他到三楼女厕所门口,我和张某松了手,李某某和法院那个人顺势把李某利推下去了,这时我听见贾某某在四楼喊有人跳楼了;(2)同案犯孟某某的供述,2004年9月20日上午,他受同事李某某之托,和冷某带着张某、许某到了周口市X路将李某利带到七一路派出所。中午,吕留生在憨牛拉面馆请他和李某某、冷某、张某、许某、王某宇、姚某荷、贾某某吃饭。回到派出所后,冷某安排他和贾某某、张某、许某将李某利带到派出所三楼北起第三个房间。吕留生先打了李某利两耳光,李某利反抗,被贾某某拉住。他和贾某某、吕留生、李某某、冷某、张某、许某、王某宇参与了对李某利的殴打,李某利喊叫时,又脱掉一只袜子堵住李某利的嘴。由于打的伤势严重,李某利躺在地上不能动了。李某某说,把他扔下去算了。这时,刘青峰喊出警,冷某安排他和张某出警,从周口市四中带回两个学生,他和张某回到殴打李某利的房间,对冷某说外面有人。冷某把外边等着处理事的人叫到办公室,安排贾某某找刘青峰要四楼厕所的钥匙,到四楼喊有人跳楼。他和李某某、吕留生、张某、许某抬着李某利往外走,从四中出警带回来的一个学生找人处理事,他们又把李某利抬回到房间,让这个学生在办公室等着。他们五人又抬着李某利到三楼女厕所门前,他和张某、许某松了手,李某某、吕留生把李某利从护栏的平台上推到了楼下。事后,又订立攻守同盟,不让把事情的真相说出去;(3)同案犯贾某某供述,2004年9月20日,他到七一路派出所办事,因为他经常给派出所的人提供线索,和派出所的人比较熟。中午,他和派出所的冷某、李某某、孟某某等人到憨牛拉面馆吃的饭,吕留生请客。吃过饭,回到派出所,冷某安排他和孟某某、张某、许某将李某利带到三楼北起第三个房间,吕留生先打了李某利两耳光,李某利准备还手,他按住了李某利。他和李某某、冷某、孟某某、张某、许某、吕留生、王某宇都参与了对李某利的殴打,为防止李某利喊叫,还把李某利的袜子脱掉堵住他的嘴,李某利被打倒之后,躺在地上不能动了。吕留生和李某某提议将李某利从楼上扔下去,这时,刘青峰喊出警,孟某某、张某出警回来之后,孟某某对冷某说院里有人,冷某安排我找刘青峰要四楼男厕所的钥匙,说李某利小便,并在楼上喊有人跳楼。他到四楼小便时,听见“扑通”一声,他趴在楼栏杆上往下看,见李某利躺在一楼的地上,他就喊“有人跳楼了”;(4)同案犯张某、王某宇、冷某、吕留生均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作案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基本一致;(5)证人周某某证明:因接人民路移动收费厅之事,与吕留生的姐吕秋玲发生过口角,李某利早晨八点左右出去,走时没拿什么东西,晚上才知道李某利出事了;(6)证人李某某证明:案发当天中午,孟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冷某、张某、许某、吕留生、王某宇、姚某荷出所吃饭。当天下午两点多钟时,他喊冷某出警,冷某没有出警,孟某某、张某出的警,他俩从周口四中带回来两个学生。冷某把值班室门口及院里的人都叫到楼上处理事,贾某某找他要四楼男厕所门上的钥匙。贾某某上楼后,听见“扑通”一声,见李某利从楼上摔下来,有人喊“有人跳楼”,李某利身边有个茶色眼镜,一只脚上没有穿袜子。他打了“120”急救电话;(7)证人姚某某证明,案发当天,她和孟某某、贾某某等人在憨牛拉面馆吃的饭。回到派出所后,孟某某、贾某某等人把李某利带到三楼,接110指令,孟某某、张某出警后,带回两个学生,给两个学生作完笔录,安排其中一个学生上三楼喊冷某处理事;(8)证人董某证明:2004年9月20日下午两点钟左右,他和杨某在周口四中门口被人打伤,报警后,七一路派出所两个民警把他们拉到派出所。值班的女民警给他们作了记录,让他到三楼找人处理事情。在三楼北起第三个房间看到民警正在抬一个人,被抬的人脸上有血。这几个民警看到他后,又把人抬到了里间,在场的一个女民警把他带到隔壁的房间,有二、三分钟,听见“扑通”一声。那个女民警安排我不要把刚才看见的情况说出去。后来,他把看到的情况告诉了杨某;(9)证人杨某乙证明:2004年9月20日下午两点钟左右,他和董某在周口市四中门口被人打伤,报警后,两个民警把他们带到七一路派出所。值班女民警作了记录,让董某到三楼找人处理事情。董某上楼有四、五分钟,听见“扑通”一声,见有人从楼上摔下来。董某给他说,刚才在三楼看见掉下来的那个人,被民警抬着,脸上有血;x%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申某某、朱某某、靳某证明:2004年9月20日下午两点钟左右,他们在七一路派出所等待民警处理问题,冷某将他们喊到三楼一屋内,没过几分钟,听见“扑通”一声,听见有人喊“有人跳楼了”。看见有个人躺在一楼的地上;x"%证人王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4年9月20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发现有人坠楼,派出所四楼卫生间没有上锁,有个人急急忙忙跑下楼到坠楼人跟前,经辨认是贾某某;x%证人张某某、高、田某某、付某证明:接“120”指令,将李某利从七一路派出所拉到医院抢救的情况;x%周口市急救指挥中心“120”记录证明:接报时间是2004年9月20日14点36分,报警手机号x(刘青峰的手机号);x%周口市中心医院记录:李某利从2004年9月20日下午5点5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x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院内,中心现场为派出所办公楼三楼;x%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字第x号鉴定书,证实李某利系高坠死亡,李某利具有高坠伤的损伤特征,同时亦存在非高坠所致的损伤,不排除李某利系被动坠地死亡的可能;x%书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刑三复x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吕留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冷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孟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案犯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故意杀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辩称没有参与将李某利带回派出所及殴打李某利,他原来的有罪供述是因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结果,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四喜

审判员林文俊

审判员张雪良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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