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
被告张某,女。
本院受理龚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
审判长:田晓宏
人民陪审员:方文科
人民陪审员:张某玲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郝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