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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略)。1987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浦东新区看守所。

(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以仿真项链作抵押向被害人借款的方式,骗取8名出租车司机财物总计人民币9225元,具体分述如下:

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乘坐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X路、上南路附近,骗取朱某某725元;

2009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乘坐被害人汤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X路附近,骗取汤某人民币570元、英华350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062元);

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爱明乘坐被害人顾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X村附近,骗取顾某某2000元;

2009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乘坐被害人沈学斌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X路、上南路附近,骗取沈学斌590元及三星牌移动电话1部;

2009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爱明乘坐被害人胡建兵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黄某区X路、丹凤路附近,骗取胡建兵1600元及诺基亚牌移动电话1部;

2009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爱明乘坐被害人胡德才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市宝山区X路X村附近,骗取胡德才600元;

2009年12月20日,被告人爱明乘坐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X路X弄附近时,骗取王某620元及索尼爱立信牌W595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908元);

2009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爱明乘坐被害人卢华才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X路X弄附近,骗取卢华才550元;

2010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汤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的钱财责令退赔。

审判员苏琼

书记员杨仲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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