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被告杜XX。
原告张XX诉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双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婚前许诺的物质生活条件均不存在,被告欺骗了原告,造成双方经常为此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对被告的欺骗行为实在难以接受,不能再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杜XX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并未向原告承诺能给予其富裕的生活条件。且双方婚后感情较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婚姻中介介绍相识,2009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于2011年3月分居至今。原告称被告欺骗原告,谎称自己在县城有房,有桑塔纳轿车,而且每月有3000元退休金。婚后发现,被告不会做饭、洗衣服,对原告日常生活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对原告上述所称均予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的缔结应以感情为前提,婚姻的延续也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的好坏不应以生活条件做衡量标准。原被告系再婚,更应珍惜新的家庭生活,通过双方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使生活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杜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双清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