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申请人郭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给付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了判决义务,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