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
被执行人李XX。
被执行人宁X。
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受理黄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XX、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现已执行x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x元继续冻结李XX的工资,部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李XX的工资扣清案件款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李琳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