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朝晖,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景标,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德明,岳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某判长,审判员甘春汉、代理审判员夏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媛君担任某录。上诉人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朝晖、陈景标,被上诉人任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退还上诉人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柳春龙
审判员甘春汉
代理审判员夏磊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