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某。
法定代表人严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男。
上诉人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某因与上诉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董某某,被上诉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对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凯莱大酒店配套综合楼项目部是什么关系,该公司是否承建凯莱大酒店配套综合楼工程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