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系杜某哥。
被执行人陈XX。
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受理杜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现已执行x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杜某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