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
被执行人赵X。
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受理孙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X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在法定的执限内无法结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条件成熟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X。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陈文斌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