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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马某某、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鹭营花园项目部、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9-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三终字第70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鹭营花园项目部。

代表人史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某某、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鹭营花园项目部、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6337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赵以俭

审判员梅雪芳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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