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鹭营花园项目部。
代表人史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某某、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鹭营花园项目部、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6337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赵以俭
审判员梅雪芳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任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