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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申请执行李××、王××计生行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文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县××局。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李××。

被执行人李××、王××。

申请执行人××县××局以被执行人李××、王××违反《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于2010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x元的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行政行为的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县××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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