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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利魁,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11年9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于2008年11月26日(农历)经人介绍见面,在父母的包办下,同年12月26日(农历)按农村习某举行了典礼仪式,2009年1月1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未出满月夭折。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在父母的包办下草率结婚,性格、习某、爱好、志向差异极大,导致婚后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有时甚至打架。2010年原告到广州打工一年多不归。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董某未进行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2、2011年6月8日淇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初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于2008年11月26日(农历)经人介绍见面,同年12月26日(农历)按农村习某举行了典礼仪式,2009年1月14日在卫辉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有时甚至打架。被告董某于2011年初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建幸福美满家庭。但二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生气打架,被告在2011年初离家出走,长时间不回家,对家庭不管不问,至今未归,无和好可能。原告提起诉讼后,本院经公告查找被告也未到庭,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凤艳

审判员贾海军

审判员王玉柱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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