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欧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为(2009)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咸秦执恢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某锋
代理审判员杨少敏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