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原告左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左某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承担。
审判长李皓博
代理审判员杜g_
人民陪审员王新政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利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