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丙。
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娜,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城县X村民委员会黄土岗中村X组。
代表人:谢某某,任组长。
上诉人康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上诉人康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康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康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万波
审判员魏春光
审判员褚松龄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