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双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乙名下的长沙市X区X路X号新华联家园1-1105、X号房屋,案外人谭长虹对本院生效的(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不服,提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后,本院裁定已撤销(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并将该案移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杨某乙名下的长沙市X区X路X新华联家园1-1105、X号房屋的查封(复式结构产权证(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彭某军
执行员王某
执行员刘某堂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