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徐某乙,男。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徐某丁,女。
原审被告南阳市X乡徐某丁小学。
诉讼代表人徐某丁,该小学校长。
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丙、原审被告南阳市X乡徐某丁小学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徐某乙、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磊、上诉人徐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引用的徐某甲的伤情鉴定系复印件,同时鉴定结论的被鉴定人系与本案无关的人员而非徐某甲,故原审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徐某甲的伤情是否构成十级伤残等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宋池涛
审判员王生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