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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庆科,方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

上诉人冯某、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冯某、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冯某、王某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冯某、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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