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庆科,方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
上诉人冯某、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冯某、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冯某、王某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冯某、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