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严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X区X街X委X组。
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与被告严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x与被告严xx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