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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恒。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王×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已经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X区人民法院(2011)廊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马伟乐

审判员曹胜环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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