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恒。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王×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已经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X区人民法院(2011)廊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马伟乐
审判员曹胜环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