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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甲与被告溆浦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溆浦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板桥信用社及姜某乙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舒晓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溆浦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胡育进,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溆浦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板桥信用社。

被告姜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名誉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与被告溆浦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溆浦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板桥信用社及姜某乙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姜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谢军

人民陪审员谢群

人民陪审员曾美竹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向易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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