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某某放弃对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
二、物流中心D标段X号楼孙广珍所欠赵某某的租金由赵某某向孙广珍另行主张。
三、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案情予以确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的费用。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时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5876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9396元,由被上诉人赵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26元减半收取3413元,由上诉人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宋柏
代理审判员孙武正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