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
本院在执行董某与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高某、赵某偿还董某借款x元本金及其利息,月利率以15‰计算,利息从2008年2月3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因被执行人生活比较困难,故申请执行人董某本次申请执行其中的x元,被执行人赵某自动向董某支付了本次申请执行标的x元。负担执行费50元。下余款项董某另行申请执行。本案本次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给付内容x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刘玉芝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