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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乙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大康大厦1-X层。

负责人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爽,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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