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郑春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孙洪波,唐河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向民,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毛某、李某乙、李某乙、党某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春君,被上诉人毛某、李某乙、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洪波,被上诉人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向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某乙梅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