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侯佰锋,铜山县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某。
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余某,依法由审判员刘广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某给付原告张某乙人民币x元,于2011年2月21日前付清(当庭付清)。
二、原被告双方因2009年10月18日,原告摔伤一事引起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刘广俊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牛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