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城固县XXXX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刘XX。
本院于2011年9月1日恢复执行城固县信用合作社依据(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祥见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XX已分期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成岗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