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0年,被告王某、毛某因建房和车辆经营需要,向原告李某乙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付息。2009年12月8日,被告王某、毛某付清了以前的利息后,由毛某给李某乙出具了10000元的借据(借据上的借款人署名为王某)。原告后来多次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两被告一直未偿还。2012年2月22日,原告李某乙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另查明,2010年11月8日,被告王某与被告毛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债务由王某负责归还,与女方毛某无任何牵连。”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乙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于2012年5月1日前履行。被告毛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