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汇兵,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10月14日,被告谢某向原告吴某借款120000元,口头约定2年内归还。被告谢某于当日给原告吴某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月息2分。借款逾期后,原告吴某多次要求被告谢某偿还借款,被告谢某既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2011年10月25日,原告吴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谢某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57600元共计1776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120000元,支付给原告吴某利息50000元,共计170000元,于2012年1月8日前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