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毛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乙与被告毛某丙、李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乙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毛某乙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