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胡XX。
被执行人王X,系胡XX之妻。
本院2010年11月12日受理周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万元人民币。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胡XX夫妇举家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某.2.(2)条、第某、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