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某。
被执行人杜XX。
被执行人刘XX,系杜XX之妻。
本院2010年9月25日受理万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杜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杜XX举家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二.2(2)条、第三.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