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罗XX。
被执行人杨XX。
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受理李某依据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及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3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无下落,本院未查证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之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人民法院掌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从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陈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