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又名张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某,被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某甲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