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郭X。
被执行人饶XX。
本院2011年6月29日受理王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郭X、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于201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限公告届满后10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每月扣留郭X工资收入2000元整,从2012年7月起至还清借款本金x元及还款期间所生利息另行核算,付清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斌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