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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郭X、饶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郭X。

被执行人饶XX。

本院2011年6月29日受理王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郭X、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于201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限公告届满后10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每月扣留郭X工资收入2000元整,从2012年7月起至还清借款本金x元及还款期间所生利息另行核算,付清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斌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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