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默某(Mxxx),男,国籍(略),出生日期1979年9月25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云超,广东格林(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超英,上海嘉创润华(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默某诉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默某诉称:2008年12月4日,原告与上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该公司购买型号为x,生产日期为2000年的装载机1台,原告向该公司支付现金1,000美元。该公司随后告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供货。原告于2008年12月4日向被告支付货款43,000美元,但实际到港的货物与提单及合同记载不一,且破旧毁损严重。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4,000美元,赔偿货物检验费600美元、诉讼费人民币17,059.80元(原告因与承运人之间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诉讼费)、及经济损失150,000美元。诉讼中,原、被告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默某货款人民币287,1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62.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81.03元,由原告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竺伟康
代理审判员周鸿英
书记员周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