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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已经垫付的刘莉、黄某新、封绍勇、黄某亮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x.33元;

二、双方今后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26元,由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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