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大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已经垫付的刘莉、黄某新、封绍勇、黄某亮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x.33元;
二、双方今后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26元,由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陈杨